义乌香港城
已回复2015-04-20 12:50:55
我交了物业管理费用,房东收了!而不是物业收的,我出租房的电脑什么被偷,报了案,我联系了房东,房东说你自己找公安局和物业,说他没有责任,按法律上来讲我应不应该终究他的责任???
根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物管合同的约定为准。若物管合同对此未予明确约定的,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,物业公司对业主仅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,对附随义务的违反,以过错为判断标准。被盗居民以物业公司有过错要求赔偿的,可以受理。
回复人: 回复时间:2015-04-20 15:52:40